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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特别收益金

  • 成语名称:石油特别收益金(-)
  • 组成汉字:
  • 成语解释: 石油特别收益金,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征收特别收益金的目的主要为了控制石油业上游的超额收益。为了让公众有更形像化的理解,媒体常以"暴利税"来诠释。但石油特别收益金和传统意义上的"暴利税"还是有诸多不同之处的。 石油特别收益金 - 简介 石油特别收益金,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从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对因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为20%至40%。 石油特别收益金 - 出台始末 2005年5月26日,中国石化工业协会副会长潘德润在“中国能源战略高层论坛”上透露,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可行性调研,中国拟征收资源暴利税。 2005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倪红日透露,税务部门已经将资源暴利税提上议事日程。 2005年11月14日,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一次会议上指出,2006年起国家将考虑向石油公司开征“利润税”或“暴利税 ”。 2005年11月26日,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2006年起国家将考虑向石油公司开征“特别收益金”(也就是俗称的“暴利税”),以考虑石油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成本。 2006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指出办该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执行。 石油特别收益金 - 征收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 - 与暴利税的区别 特别收益金与“暴利税”的区别并非仅仅称呼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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