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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条权
- 成语名称:贴条权(-)
- 结构形式:ABC式成语
- 组成汉字:贴、条、权
- 成语解释: 贴条权 -介绍 “贴条权”是指交通协管员将可以“协助”处罚违法停车行为。2008年6月10日开始,北京取消交通协管员贴条的权力。 在各条道路上发现违法停放的车辆后,协管员将分别填写《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报告单》,并在车辆上粘贴《告知单》,随后拍照或摄像,以保留证据,并将《报告单》和图像视频资料报告交管部门,最终由交警审核,如确认属于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按照通俗理解,这意味着协管员“贴条权”得到恢复。 相关规定 此次协管员粘贴《告知单》和《报告单》的法律依据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关于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民警指导下承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和“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可以协助交通警察劝阻、告知并向交管部门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为确保交通协管员规范履行职责,交管部门规定交通协管员发现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的,应当按照三项规范程序记录、告知、报告违法行为: (一)按规定填写《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和《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报告单》,并将《告知单》粘贴在机动车前门玻璃上。 (二)按照规范要求使用照相或者摄像设备记录车辆的停车事实。 (三)在记录停车行为的当日将《报告单》和图像视频资料上交行为发生地交通支、大队,由交通民警按照《录入审核工作规范》审核确认是否属于违法停车行为。 贴条行为 交通协管员行使的“贴条权”和照相取证职能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实际上,贴条的行为不是一种交警的执法行为,而仅仅是执法行为的前置行为而已。交警根据照相取证的情况,来具体判定司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 在具体的实施中,往往发生很大的争议。有相当多的司机因为突遇急事,临时停车两三分钟。结果刚一扭身,汽车就被贴了条。 一些交通协管员也坦言,有好多时候,他刚刚贴完条,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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