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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一控
- 成语名称:一参一控(-)
- 结构形式:ABAC式成语
- 组成汉字:一、参、控
- 成语解释: 2002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制订并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简称《规则》)正式实施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就是业界简称的“一参一控”。这是为“一参一控”的由来,市场俗称为“1+1原则”。详细解释 定义 “一参一控”是保证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如何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是一个事关普通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安定和谐的大问题。而“一参一控”是保证基金公司不去私下侵犯持有人利益的重要基石。 特点 表面看,老百姓购买基金后,基金资产由托管行保管,基金公司并不能直接挪用持有人资产。但是,单一的第三方托管措施并不能防止基金公司通过操纵股价、合谋做庄等隐蔽方式,间接盗窃持有人的资产。 因此,基金法规明文规定,单只基金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能超过流通股的10%,旗下所有基金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而“一参一控”政策就是为了防止一些机构通过控股两家基金公司,进而通过控制投资决策来达到控制基金资产的可能。如果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两个“10%”的限制就会因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可能进行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而令其效力大减。 相关法规 2004年, 《基金法》及一系列管理办法基本定型。“一参一控”的提法,被明文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中。 证监会明确的关于落实“一参一控”政策的具体要求共包括五个方面: 提示一:2010年12月31日前达标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意见》的要求。《意见》下发前,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已有退出约定或整合承诺,且约定或承诺完成股权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于2010年12月31日的,仍应当按期履行约定和承诺。 提示二: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整改计划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符合&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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